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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企業利用簽訂合同進行稅務籌劃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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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建筑業中分包與轉包現象非常多,形式也不盡相同,而采取不同的承包形式對企業的稅收影響很大。按照我國現行營業稅法規的規定,如果建筑工程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應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再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進行施工建設的。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都應遵照以上規定,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則此項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這就為工程承包公司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空間。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可以綜合考慮自身情況,合理選擇適當的承包形式。
「例」2002年6月,新大工程承包公司承攬一座辦公大樓的建筑工程。工程總造價2700萬元,施工單位為華升建筑公司,承包金額為2250萬元。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建筑公司簽訂了分包合同,則新大工程承包公司按建筑業3%的稅率計算營業稅,應納稅額為:
(2700-2250)×3%=13.5(萬元)
如果雙方未簽訂分包合同,新大承包公司只負責組織協調業務,收取中介服務費,則承包公司的該項收入適用“服務業”稅目5%的稅率計算營業稅,應納稅額為:
(2700-2250)×5%=22.5(萬元)
顯然,工程承包公司采取簽訂分包合同的方式,少交營業稅額為9萬元。
在實際籌劃過程中,與工程相關合同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合同。同時,要注意總承包與分包合同條款的完整性。
「例」甲單位要建造一項工程,通過乙工程承包公司的協調,丙施工單位最終承攬了此項工程,甲與丙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300萬元。丙為此支付給乙公司15萬元的服務費。
則乙公司此項業務應納營業稅額為:15×5%=7500元
如果乙公司對該項業務進行籌劃,直接與甲公司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總金額315萬元。乙公司又把工程轉包給丙公司。完工后,乙向丙支付價款300萬元。則乙公司該項業務應納營業稅額為:(315-300)×3%=4500(元)
可見,通過籌劃,乙公司少納營業稅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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