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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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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最新政策
【發(fā)文字號】2022年第4號
【是否有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現將我省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年、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應稅合同印花稅按季申報繳納,不經常書立應稅合同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因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繳納印花稅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yè)賬簿印花稅按年申報繳納。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附件:
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doc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2年7月1日
相關鏈接: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轉載連接: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22/7/1/art_31884_20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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