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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熱點問題解答十七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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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熱點問答
1、小規模轉一般納稅人是轉月生效還是當月超就在當月生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九條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的生效之日,是指納稅人辦理登記的當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納稅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自行選擇。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2、企業(一般納稅人)從事研發活動是否屬于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的進項稅額是否轉出?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規定,“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上述文件規定已于2017年11月19日全文廢止。”
二、根據現行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3、我單位目前均實行線上交易操作,交易過程中無人工參與收款與復核,在為顧客開具電子發票時,本著發票開具真實性的原則,收款人和復核人處是否可以為空?
答: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規定,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一節……十二、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解讀……七、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在核定電子專票時有什么具體要求?……電子專票和紙質專票同屬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第三條規定,集中力量,突出重點……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暫不清楚您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還是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無法做出針對答復。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任何單位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對于發票中的收款人和復核人應按照實際情況據實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具體事宜建議您聯系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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