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湖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第1號,2018年第31號修改),現將我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
(一)因遭受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損失。
“重大損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資產直接損失額,在扣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補助等補償款項后,實際損失金額超過遭受重大損失上月(季)末資產總額的20%(含)以上的。
(二)因突發性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事件,導致納稅人正常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
“突發性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等事件”以政府相關部門發布公告或通知為準。
“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是指申請減免屬期的月(季)末,納稅人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因城鄉發展規劃調整、國家建設需要等特殊原因,導致房產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
(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至破產程序終結期間,房產和土地已停止使用的。
(五)全面停產停業(季節性停產停業、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的除外)連續半年以上,且年度虧損額超過當年收入總額50%(含)以上。
(六)從事不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產業,受政策性或市場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虧損。
“嚴重虧損”是指年度虧損額超過其當年收入總額的10%(含);或連續3年虧損,且累計虧損額占當年末資產總額30%(含)以上。
(七)經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定,落實國家和省級決策部署的重大工程和項目、湖南省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及承擔較大社會公共職能的納稅人,經營出現暫時性困難,發生虧損的。
上述資產總額、收入總額、虧損額以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編報的財務報表為準。
核準的困難減免稅額,不得超過稅務機關核實后的稅款所屬年度實際發生的損失額、虧損額。
二、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申請享受困難減免稅
(一)從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產業。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享受困難減免稅的其他情形。
三、困難減免稅核準權限
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金額分別在5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稅務局核準;申請年度減免稅金額分別在5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由市州稅務局核準,但市州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下放核準權限。自貿試驗區內納稅人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稅務機關核準權一律下放至縣(市)區稅務局。
四、申請資料
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困難減免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三)證明納稅人符合困難情形的相關資料。
五、辦理流程
(一)申請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納稅人可在困難情形發生后至次年的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的,納稅人應于困難減免稅所屬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困難減免稅由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納稅人向房產、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總機構納稅人同時向省內多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的,應先將匯總的困難減免稅材料向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報備。
(二)受理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后,即時對申請資料逐項審核,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資料或者不予受理原因。
(三)核準
對符合條件的減免稅申請,由縣級稅務局核準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由市級稅務局核準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納稅人有補正資料的,補正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納稅人應提供真實、完整、準確的減免稅申請資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有騙取減免稅行為的,應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款,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其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加強和規范財產行為稅減免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6號)同時廢止。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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