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教育費附加對我們來說并不陌生,眾所周知,教育費附加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3%為計征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費。下面讓我們來看看都有哪些減免政策吧~
內容
從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含本數)以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相應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隨之免征。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50%幅度減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按規定享受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試點企業屬于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職業教育有實際投入的,可按規定抵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 )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教育費附加。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
總結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等文件規定了對“兩附加”的減免政策。
1.無論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只要開具專票或普票小于10萬都可以享受免征“兩附加”。
2.銷售額大于10萬但是小于15萬,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票不征“兩附加”,開具專票減半征收“兩附加”;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3.銷售額大于15萬,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大于15萬,可以享受兩教附加減半征收,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就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案例/解析
問:在享受“兩附加”優惠政策時,應該如何確定銷售額呢?
答:應以當期申報增值稅、消費稅的銷售收入為準。在實際情況中,部分繳費人的銷售收入和財務報表上的營業收入數值可能會有差異,如果采用財務報表上的收入來判斷,可能會導致申報錯誤。這里說明一下:由于“兩附加”的計征依據是繳費人所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所以“兩附加”銷售額的判斷標準應與當期申報增值稅、消費稅的銷售額一致,都是不含稅的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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