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
地方教育費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資金投入,促進本各省、自治區、直轄教育事業發展,開征的一項地方政府性基金。該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經費的投入補充。
內容
一、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號)
二、統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統一為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稅額的2%。已經財政部審批且征收標準低于2%的省份,應將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標準調整為2%,調整征收標準的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報財政部審批。
政策依據:《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
三、拓寬經費來源渠道,多方籌集財政性教育經費
(一)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教育費附加制度。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12月1日起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教育費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3%征收。
(二)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和《財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的要求,全面開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統一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實際繳納稅額的2%征收。
(三)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比例計提教育資金。進一步調整土地出讓收益的使用方向。從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區要從當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方式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后余額10%的比例,計提教育資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各地區要加強收入征管,依法足額征收,不得隨意減免。落實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規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同時,不得因此而減少其他應由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教育經費。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大財政教育投入的意見》(國發〔2011〕22號)
一、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3% ,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煙葉生產的單位,減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后的稅收征收管理規定,教育費附加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的按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作為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國家稅務局系統征收的按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稅務局征收的按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作為地方預算固定收入。
三、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原則上應單獨填開“繳款單”,以“教育費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歸屬的規定,分別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四、其他事項暫按現行規定執行,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下發。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
總結
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按3%的比例計征。
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按2%的比例計征。
案例/分析
問:教育費附加計稅依據是否包含滯納金和罰款?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三條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不含滯納金和罰款。”
問:進口環節繳納消費稅、增值稅是否需要一并繳納教育費附加?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120號)第二條規定:
“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消費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