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基礎知識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概述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文件:
法發〔1996〕30號
國稅發〔1997〕134號
2000年國稅發182號
2000年國稅發187號
國稅函【2007】1240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2、刑法上的虛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定內涵最早見于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 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中,該解釋第一條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將其吸收納入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3、稅收行政法上的虛開
稅收法規中對于虛開的定義,直到201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出臺才有了相關內容,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成因
(一)法律觀念淡薄、只要有利就能奮不顧身。
(二)有巨大的增值稅發票買方市場
1.有買票虛抵進項,偷逃增值稅的買方市場。
2.有買票虛抵進項、虛列系列成本,偷逃增值稅和所得稅的買方市場。
3.有買票虛列進項、虛擬出口業務騙取出口退稅的買方市場
(三)有潛在的較大增值稅的賣方市場
1.有潛在的富余票賣方市場
2.有大量的“空殼公司”存在。有一批膽大妄為的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為生的犯罪分子,利用國家行政管理和稅收征管的漏洞,大勢虛開的賣方市場
(四)不完善的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幾種商品自開自抵的進項稅抵扣辦法,導致虛開問題日益嚴重。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手段
虛開的手段或方法:
1.無貨虛開:
就是在沒有任何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的虛開
2.票貨分離:
就是開票方將貨物銷售給張三,卻把增值稅票開給李四的一種虛開方式
3.富余票虛開:
利用銷售對象因價格問題不需要發票,而產生的沉積開票額度對外虛開的方式
4.“變造票”虛開:
是指利用增值稅發票抵扣認證方法中存在的漏洞,騙開倒賣增值稅發票的一種虛開方式.
四、取得虛開
1、善意取得
一是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二是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三是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四是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上述4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定性為善意取得,缺一不可。
2、惡意取得
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法追繳稅款,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在貨物交易中,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分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稽查方法
當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收違法案件主要呈現出以下幾個動向:
一是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呈多發高發趨勢;
二是虛開發票案件的作案主要手段向“票貨分離”、“變票”等手法轉變;
三是違法活動呈集團化、信息化、職業化,跨區域作案趨勢明顯;
四是虛開源頭由沿海地區向內陸地區轉移。”
1、資金流的檢查
2、貨物流的檢查
3、發票流的檢查
六、經典案例
1、A醫藥配送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和某醫藥公司接受其虛開發票案。
2、B醫藥公司不務正業,夢想靠買票、賣票發財案。
3、C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案(承包業務員買票套取利潤案)
4、D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發票用于虛增成本和抵扣進項稅案
5、多家“空殼公司”虛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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