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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類資產盡調要點及核查方法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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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ABS是以消費金融類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居民消費潛力有望進一步釋放,為消費金融行業的發展提供支撐。根據CNABS網站的統計數據,截至2021年12月31日,個人消費金融類資產以12263.03億元的發行量,在企業ABS發行量中占比達到18.16%,高居企業ABS產品發行量的第一位。但是,伴隨著短期消費信貸復蘇和居民負債水平不斷上升,消費信貸資產質量或將承受壓力。這對于消費金融類ABS中基礎資產的核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將根據我們以往的項目經驗,對消費金融類基礎資產盡調過程中需注意的要點以及采用的核查方法展開討論。
一、消費金融類基礎資產概述目前市場上提及的消費金融通常包括以下4類:
1、銀行向C端客戶發放的個人消費貸款;2、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向C端客戶發放的個人消費貸款;3、互聯網小貸公司向C端/小B端客戶發放的貸款;4、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小貸公司或其他助貸機構合作向C端/小B端客戶發放的貸款。消費金融類ABS的基礎資產本質上是原始權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其類型通常可分為原始權益人依據借款合同對借款人享有的債權及其附屬權利、原始權益人通過在日常經營中向借款人提供授信付款服務從而向借款人實際發放的貸款而享有的債權,或助貸通道類消費金融貸款中原始權益人享有的通過單一資金信托發放信托貸款而形成的信托貸款債權及附屬擔保權益等。
二、消費金融類基礎資產盡調要點及核查方法根據《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三條,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由此,在具體的基礎資產盡調過程中,律師應注意以下要點:1、基礎資產的合規性如前所述,消費金融類ABS底層資產形成的方式及結構有多種類型,律師應根據實際的基礎資產結構,對基礎資產形成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如出借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收取貸款本金及利息等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擔保人/保險人基于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保險向借款人收取擔保費、擔保服務費或保險費用是否具有法律依據,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等。另一方面,律師應審查入池資產中貸款的用途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各類監管政策中的限制性規定。如根據《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基礎資產項下的基礎合同應非屬于“無指定用途、無客戶群體限定”的“現金貸”,且不應涉及“校園貸”及“首付貸”等不符合國家政策、法規要求的情形;《關于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39號)規定,禁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2021年8月,上交所、深交所要求新掛牌的消費金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底層資產中禁止“醫美分期貸款”入池等。對于該等內容的核查,要求律師及時對最新的監管政策做出應對。2、基礎資產的適格性消費金融類ABS基礎資產具有額度小、分散度高、底層資產數量眾多的特點,因此進行資產盡調時,需采用抽樣盡調的方法并保證抽樣調查的有效性。在抽樣參數的選擇上,可考慮依據基礎資產的借款人地區、年齡、性別分布、借款未償本金余額分布及增信措施分布等分布因素。律師在進行抽樣盡調時,應核查基礎資產是否符合《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交易文件約定的合格標準中的法律標準。具體而言,包括以下方面:01、核查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律師需通過審閱基礎資產項下的基礎合同及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貸款的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保證擔保合同以及保證保險、借款人發放借款的支付憑證、借款發放賬戶確認書(如有)、借款用途聲明(如有)、還款支付憑證等),核查該等合同是否已經當事方實際簽署、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效,核實借款是否已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至借款人指定賬戶,并進一步判斷基礎資產債權是否由原始權益人合法持有、是否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基礎資產項下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擔保及保險人提供的保證保險是否真實、合法、有效等。
02、核查基礎資產的存續情況。
律師需對基礎資產對應貸款的存續情況、貸款期限、貸款還款方式等進行核查,審核還款義務人對基礎資產項下已到期的本金和其他款項的支付情況、是否存在逾期、展期或違約的情形,并審閱基礎合同中是否約定借款人享有任何主張扣減或減免應付款項的權利、是否有權選擇解除分期合同等影響現金流回流的事項,從而判斷基礎資產存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03、核查基礎資產的可特定化情況。
由于消費金融類ABS基礎資產分散度高、單筆金額較小且底層資產數量眾多,律師現有的盡調手段難以對資產的特定化、權利限制和負擔等情況實現完全覆蓋性的核查。但由于消費金融類業務多依托于互聯網及大數據方式進行,律師可適當核查原始權益人的業務系統是否具備完善的資產查詢、篩選及標記等功能,以及當原始權益人將特定資產轉讓予某資產支持專項計劃或設置其他權利負擔時,能否在其業務系統內對該資產設定唯一標識以與原始權益人自有資產及原始權益人轉讓予其他主體的資產進行準確區分。
04、注意對基礎資產信息虛假風險的防范。
對于消費金融類ABS,律師在進行資產盡調時,需重視對于借款人信用資質以及交易基礎真實性的審查。在借款人具備通過原始權益人內部風控審核并同意發放貸款的資格的前提下,律師應審閱原始權益人提供的借款人身份證明、征信文件,或在公開網絡對借款人進行信用信息核查,并結合借款人年齡、現有的社會表現、風險暴露情況等個人信息,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穩定的還款來源、償債能力以及償債意愿等。
此外,對于經營性用途的貸款,借款人應為實際用款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股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或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律師通常需要審核借款人經營主體的營業執照等證照資質文件、受托支付的實際支付情況,以對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是否具有真實性進行初步判斷。
3、基礎資產不屬于負面清單范疇
律師需對基礎資產相關基礎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保險合同、貸款發放憑證等文件進行查閱,核查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是否屬于中國基金業協會頒布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列明的不適宜采用資產證券化業務形式或不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要求的資產。
4、基礎資產轉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能夠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其完整權利應具備可轉讓性,可以轉讓給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因此,律師在進行基礎資產盡調時,需要特別對資產是否能夠合法有效轉讓進行審查。律師應核查基礎資產對應的基礎合同中對于債權轉讓條款的約定,如借款合同中是否存在約定債權不得轉讓的條款、保證合同中是否約定貸款債權轉讓后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以及轉讓通知等相關條款。進而判斷基礎資產是否存在當事人約定及法律規定限制或禁止轉讓的情況。
三、結語消費金融主要的特點是與實體經濟結合緊密,與金融科技協同發展,與消費場景深度融合,有利于普惠金融的發展。2022年3月2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提出要發展普惠金融,擴大信用貸款規模,解決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難題;規范發展消費信貸等。可見近年來針對小微企業主的消費信貸產品受政策支持較大,相關的消費金融類ABS發行也將迎來政策與市場的利好。而在消費金融業務越來越依托互聯網與大數據的背景下,資產的信用風險有所提高,這對于發行消費金融類ABS的基礎資產質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師在基礎的資產盡調中,應更加及時、充分的應對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做好資產風險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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