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屬于之前就有的稅收優惠政策,2021年將政策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在2022年注會稅法教材中,也收錄了本政策,咱們今天一起來學習一下。
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以下簡稱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按照本辦法全額退還增值稅(以下簡稱采購國產設備退稅)。
問題一、關于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為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于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用于退稅的,不得用于進項稅額抵扣。(或者申請退稅,或者進項稅額抵扣,只能二選一,不能同時享受。)
問題二、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產設備,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如何處理?
答:已辦理增值稅退稅的國產設備,自增值稅發票開具之日起3年內,設備所有權轉移或移作他用的,研發機構須按照下列計算公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繳稅款=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
設備折余價值=增值稅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累計已提折舊
累計已提折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
問題三、哪些研發機構屬于“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了解即可,注會考試不做掌握)
答: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1號規定,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八)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問題四、可以全額退還增值稅的科研設備包括哪些?
答:可以全額退還增值稅的科研設備是指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即: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試設備)。具體包括以下四類:
一、實驗環境方面
(一)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
(二)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
(三)超凈設備(如換氣、滅菌、純水、凈化設備等);
(四)特殊實驗環境設備(如超低溫、超高溫、高壓、低壓、強腐蝕設備等);
(五)特殊電源、光源設備;
(六)清洗循環設備;
(七)恒溫設備(如水浴、恒溫箱、滅菌儀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備設備。
二、樣品制備設備和裝置
(一)特種泵類(如分子泵、離子泵、真空泵、蠕動泵、蝸輪泵、干泵等);
(二)培養設備(如培養箱、發酵罐等);
(三)微量取樣設備(如取樣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離、純化、濃縮設備(如離心機、層析、色譜、萃取、結晶設備、旋轉蒸發器等);
(五)氣體、液體、固體混合設備(如旋渦混合器等);
(六)制氣設備、氣體壓縮設備;
(七)專用制樣設備(如切片機、壓片機、鍍膜機、減薄儀、拋光機等),實驗用注射、擠出、造粒、膜壓設備,實驗室樣品前處理設備。
三、實驗室專用設備
(一)特殊照相和攝影設備(如水下、高空、高溫、低溫等);
(二)科研飛機、船舶用關鍵設備;
(三)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如大幅面掃描儀、大幅面繪圖儀、磁帶機、光盤機等);
(四)材料科學專用設備(如干膠儀、特種坩堝、陶瓷、圖形轉換設備、制版用干板、特種等離子體源、離子源、外延爐、擴散爐、濺射儀、離子刻蝕機,材料實驗機等),可靠性試驗設備,微電子加工設備,通信模擬仿真設備,通信環境試驗設備;
(五)小型熔煉設備(如真空、粉末、電渣等),特殊焊接設備;
(六)小型染整、紡絲試驗專用設備;
(七)電生理設備。
四、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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