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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增值稅和所得稅優惠主體不同
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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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增值稅和所得稅優惠主體不同
納稅人通過公益性組織捐贈貨物是一種比較常用的途徑,可以在獻愛心的同時,也得到稅收的一些優惠,或者一些更有愛心的納稅人考慮到稅收優惠而增加一點捐贈。這樣的慈善之心自然值得贊賞。
對于通過公益性組織的捐贈,在增值稅和所得稅上的稅收優惠情形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的地方。
比如說,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企業和個人無論是自產的,還是外購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組織捐贈,并且這些貨物是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初看相同,實際存在差異。
一、增值稅方面
一般情況下,對于捐贈貨物較少給予免征增值稅優惠,有的也主要是以階段性的針對性較強的特定情形。就目前增值稅的政策及其解讀來看,如果是通過公益性組織進行的捐贈,無論公益性組織是否具備允許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格,均可以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免征增值稅。也就是說,增值稅上的公益性捐贈優惠政策與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不掛鉤。
因此,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組織捐贈貨物,只要增值稅可以免征的,無需考慮是否具備稅前扣除資格,都可以根據文件享受免征政策,不要遺漏。
二、所得稅方面
對于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組織捐贈貨物的,需要分清公益性組織是否具備稅前扣除資格。對于不具備稅前扣除資格的,不得予以稅前扣除,即需要繳納所得稅。
因此,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組織捐贈貨物后,需要考慮這個組織是否具備稅前扣除,分別進行處理,以免產生稅收風險。
三、有意思的相關法規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和第三條分別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其中均采用的說法是“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兩者并沒有差異性的表述。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二條則進行了追溯性的規定,“9號公告第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因此,明確對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資格,但并沒有對增值稅的捐贈進行限制性規定。稅總《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期)》第16問答中則對于增值稅免征中公益性組織是否稅前扣除資格的答復是否的干脆利落:“不要求”。
3.延伸:對于扶貧捐贈中,通過公益性組織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對企業所得稅的表述中采用“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柏斦慷悇湛偩謬鴦赵悍鲐氜k公告2019年第55號”對增值稅的表述中采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可見,與防治疫情一樣,公告中均采用了簡單的“公益性組織”表述。如果服從防治疫情的解讀,那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還是限制于需要有資格,但增值稅免征則不需要考慮資格,納稅人不要遺漏享受。
看似相同的表述,在不同的稅種下卻是存在不同的解讀,哪怕是在一個文件之中??梢姡愂照叩男檬谴嬖诘?,也是逗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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