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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應對中納稅評估的實際運用有哪些?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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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頭審核和詢問約談是納稅評估的必經程序。在當前風險分析有效性亟待提高的情況下,案頭審核程序顯得尤為重要,其目的在于通過業務小組的集體討論,對推送的風險點進行梳理分析,排除虛假或概率較小的風險點,形成進一步評估的重點和方向。案頭審核應通過業務小組集體討論,一般形成三類意見,一是推送疑點基本可以排除的;二是涉稅事實基本清晰,補繳稅額基本確定;三是稅收風險有待進一步核查。對于涉稅事實基本清晰,在詢問約談后征納雙方就補繳稅額意見取得一致的,即可讓納稅人自查申報,評估程序到此終結。對于稅收風險點情況復雜,案頭審核無法排除風險點,或者存在涉稅違法嫌疑,且認為通過自查無法排除違法后果的,則必須轉入實地核查。
納稅評估中的實地核查在形式上與稅務稽查有諸多相似,比如都運用稅收檢查手段,文書要求相似等,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明顯的。一方面,稅務調查的內容和側重點不同。納稅評估的目的是確認應納稅額,其調查的內容在于應稅事實要件;而稅務稽查的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行為,除了應稅事實外,還要調查納稅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在應稅事實的調查上,稅務稽查側重于納稅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調查,也即注重實質審查;而納稅評估則側重于形式審查,注重涉稅數據的邏輯關系和分析比對,尤其要關注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兩者在證據采集的強度要求上不一樣。稅務稽查的調查必須貫徹主動全面調查原則,對稅務機關指控的稅收違法行為,既要采集納稅人涉嫌違法的證據以及從重的情節,又要采集納稅人有減輕從輕以及免責證據,以確保行政處罰公平公正。而納稅評估的調查是補充性的,主要采集與納稅申報資料有關的證據,目的是對納稅人申報行為進行確認、調整或完善。因此,評估調查受經濟效率原則拘束,而稽查調查受行政羈束原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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