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姓名:
納稅人識別號:□□□□□□□□□□□□□□□□□□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被投資單位信息 | 名稱 | | 納稅人識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項目 | 行次 | 金額/比例 |
一、收入總額 | 1 | |
其中:國債利息收入 | 2 | |
二、成本費用(3=4+5+6+7+8+9+10) | 3 | |
(一)營業成本 | 4 | |
(二)營業費用 | 5 | |
(三)管理費用 | 6 | |
(四)財務費用 | 7 | |
(五)稅金 | 8 | |
(六)損失 | 9 | |
(七)其他支出 | 10 | |
三、利潤總額(11=1-2-3) | 11 | |
四、納稅調整增加額(12=13+27) | 12 | |
(一)超過規定標準的扣除項目金額(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 13 | |
1.職工福利費 | 14 | |
2.職工教育經費 | 15 | |
3.工會經費 | 16 | |
4.利息支出 | 17 | |
5.業務招待費 | 18 | |
6.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19 | |
7.教育和公益事業捐贈 | 20 | |
8.住房公積金 | 21 | |
9.社會保險費 | 22 | |
10.折舊費用 | 23 | |
11.無形資產攤銷 | 24 | |
12.資產損失 | 25 | |
13.其他 | 26 | |
(二)不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27=28+29+30+31+32+33+34+35+36) | 27 | |
1.個人所得稅稅款 | 28 | |
2.稅收滯納金 | 29 | |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 30 | |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 31 | |
5.贊助支出 | 32 | |
6.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 33 | |
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 34 | |
8.投資者工資薪金支出 | 35 | |
9.其他不允許扣除的支出 | 36 | |
五、納稅調整減少額 | 37 | |
六、納稅調整后所得(38=11+12-37) | 38 | |
七、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39 | |
八、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分配比例(%) | 40 | |
九、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41=42+43+48+55) | 41 | |
(一)投資者減除費用 | 42 | |
(二)專項扣除(43=44+45+46+47) | 43 | |
1.基本養老保險費 | 44 | |
2.基本醫療保險費 | 45 | |
3.失業保險費 | 46 | |
4.住房公積金 | 47 | |
(三)專項附加扣除(48=49+50+51+52+53+54) | 48 | |
1.子女教育 | 49 | |
2.繼續教育 | 50 | |
3.大病醫療 | 51 | |
4.住房貸款利息 | 52 | |
5.住房租金 | 53 | |
6.贍養老人 | 54 | |
(四)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55=56+57+58+59) | 55 | |
1. 商業健康保險 | 56 | |
2. 稅延養老保險 | 57 | |
3. | 58 | |
4. | 59 | |
十、投資抵扣 | 60 | |
十一、準予扣除的個人捐贈支出 | 61 | |
十二、應納稅所得額(62=38-39-41-60-61)或[62=(38-39)×40-41-60-61] | 62 | |
十三、稅率(%) | 63 | |
十四、速算扣除數 | 64 | |
十五、應納稅額(65=62×63-64) | 65 | |
十六、減免稅額(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 66 | |
十七、已繳稅額 | 67 | |
十八、應補/退稅額(68=65-66-67) | 68 | |
謹聲明:本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納稅人簽字: 年 月 日 |
經辦人: 經辦人身份證件號碼: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填表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的,在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
合伙企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個人合伙人的,應分別填報本表。
二、報送期限
納稅人在取得經營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
三、本表各欄填寫
(一)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填寫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所屬期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2.納稅人姓名:填寫自然人納稅人姓名。
3.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二)被投資單位信息
1.名稱:填寫被投資單位法定名稱的全稱。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被投資單位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表內各行填寫
1.第1行“收入總額”:填寫本年度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總金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國債利息收入”:填寫本年度已計入收入的因購買國債而取得的應予免稅的利息金額。
3.第3~10行“成本費用”:填寫本年度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及其他支出的總額。
(1)第4行“營業成本”:填寫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的金額。
(2)第5行“營業費用”:填寫在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
(3)第6行“管理費用”:填寫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管理費用。
(4)第7行“財務費用”:填寫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發生的籌資費用。
(5)第8行“稅金”:填寫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6)第9行“損失”:填寫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7)第10行“其他支出”:填寫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之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4.第11行“利潤總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1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5.第12行“納稅調整增加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2行=第13行+第27行。
6.第13行“超過規定標準的扣除項目金額”:填寫扣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中,超過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應予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
7.第27行“不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填寫按規定不允許扣除但被投資單位已將其扣除的各項成本、費用和損失,應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
8.第37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寫在計算利潤總額時已計入收入或未列入成本費用,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予扣除的項目金額。
9.第38行“納稅調整后所得”: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38行=第11行+第12行-第37行。
10.第39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寫本年度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
11.第40行“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納稅人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的,填寫本欄;其他則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填寫;合伙協議未約定或不明確的,按合伙人協商決定的比例填寫;協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填寫;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12.第41行“允許扣除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填寫按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
(1)第42行“投資者減除費用”:填寫按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金額。
(2)第43~47行“專項扣除”:分別填寫本年度按規定允許扣除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合計金額。
(3)第48~54行“專項附加扣除”:分別填寫本年度納稅人按規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的合計金額。
(4)第55~59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分別填寫按規定允許扣除的商業健康保險、稅延養老保險,以及國務院規定其他可以扣除項目的合計金額。
13.第60行“投資抵扣”:填寫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抵扣的投資金額。
14.第61行“準予扣除的個人捐贈支出”:填寫本年度按照稅法及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個人捐贈合計額。
15.第62行“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
(1)納稅人為非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
(2)納稅人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的:第62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60行-第61行。
16.第63~64行“稅率”“速算扣除數”:填寫按規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7.第65行“應納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65行=第62行×第63行-第64行。
18.第66行“減免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可以減免的稅額,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19.第67行“已繳稅額”:填寫本年度累計已預繳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金額。
20.第68行“應補/退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68行=第65行-第66行-第67行。
四、其他事項說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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