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
納稅人名稱: |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
核定征收方式 | £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 £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 £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
按 季 度 填 報 信 息 |
項 目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季度平均值 |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季初 | 季末 | |
從業人數 | | | | | | | | | |
資產總額(萬元) | | | | | | | | | |
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 □ 是 □ 否 | 小型微利企業 | □ 是 □ 否 |
按 年 度 填 報 信 息 |
從業人數(填寫平均值) | | 資產總額(填寫平均值,單位:萬元) | |
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 □ 是 □ 否 | 小型微利企業 | □ 是 □ 否 |
行次 | 項 目 | 本年累計金額 |
1 | 收入總額 | |
2 | 減:不征稅收入 | |
3 | 減:免稅收入(4+5+10+11) | |
4 |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
5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6+7.1+7.2+8+9) | |
6 | 其中: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 |
7.1 | 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
7.2 | 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
8 | 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 |
9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
10 | 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
11 | 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 |
12 | 應稅收入額(1-2-3) \ 成本費用總額 | |
13 | 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 |
14 | 應納稅所得額(第12×13行) \ [第12行÷(1-第13行)×第13行] | |
15 | 稅率(25%) | |
16 | 應納所得稅額(14×15) | |
17 | 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 |
18 | 減: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 | |
L19 | 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延緩繳納所得稅額(是否延緩繳納所得稅 □ 是 □ 否) | |
19 | 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16-17-18-L19) \ 稅務機關核定本期應納所得稅額 | |
20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 □ 免征 □ 減征:減征幅度____% ) | |
21 | 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 |
謹聲明:本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報的,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
納稅人(簽章): 年 月 日 |
經辦人: 經辦人身份證號: 代理機構簽章: 代理機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受理人: 受理稅務機關(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
B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填報說明(2020修訂)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此外,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本表。
二、表頭項目
(一)稅款所屬期間
1.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
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稅款所屬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在首次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填報開始經營之日至稅款所屬月(季)度最后一日,以后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按照正常情況填報。年度中間發生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終止經營活動當期納稅申報時,填報稅款所屬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終止經營活動之日,以后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不再填報。
2.年度納稅申報
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稅款所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在首次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開始經營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正常情況填報;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終止經營活動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當年1月1日至終止經營活動之日;年度中間開業且當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填報開始經營之日至終止經營活動之日。
(二)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納稅人識別號或有關部門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納稅人名稱
填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載明的納稅人名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核定征收方式
納稅人根據申報稅款所屬期稅務機關核定的征收方式選擇填報。
(二)按季度填報信息
本項下所有項目按季度填報。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季度最后一個屬期的月份填報。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納稅人僅填報“小型微利企業”選項。
1.從業人數
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報開業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從業人員的數量,其中開業季度“季初”填報開業時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停止經營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從業人員的數量,其中停止經營季度“季末”填報停止經營時從業人員的數量。“季度平均值”填報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從業人員數量的季度平均值,計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應季度數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計算上述指標。
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填報包括分支機構在內的所有從業人數。
2.資產總額(萬元)
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資產總額的金額。季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報開業季度至稅款所屬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資產總額的金額,其中開業季度“季初”填報開業時資產總額的金額。季度中間停止經營的納稅人,填報第一季度至停止經營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資產總額的金額,其中停止經營季度“季末”填報停止經營時資產總額的金額。“季度平均值”填報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資產總額金額的季度平均值,計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應季度數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計算上述指標。
填報單位為人民幣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
3.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
納稅人從事行業為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4.小型微利企業
本欄次為必報項目。
①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本納稅年度截至本期末的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本表“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選擇“否”且本期本表第14行“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選擇“是”,否則選擇“否”。
②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在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時進行判斷并告知納稅人,判斷標準按照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三)按年度填報信息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納稅人年度申報時填報本項,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方式的納稅人不填報。
1.“從業人數(填寫平均值)”:納稅人填報從業人數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計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資產總額(填寫平均值,單位:萬元)”:納稅人填報資產總額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單位為萬元,保留小數點后2位,計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納稅人從事行業為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4.“小型微利企業”: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條件的,選擇“是”,其他選擇“否”。
(四)行次說明
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的納稅人填報第1行至第21行,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納稅人填報第12行至第21行,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填報第L19行、第19行至第21行。
1.第1行“收入總額”:填報納稅人各項收入的本年累計金額。
2.第2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已經計入本表“收入總額”行次但屬于稅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的本年累計金額。
3.第3行“免稅收入”:填報屬于稅收規定的免稅收入優惠的本年累計金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4+5+10+11行。
4.第4行“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6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5.第5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填報第6+7.1+7.2+8+9行的合計金額。
6.第6行“其中:一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含持有H股、創新企業CDR、永續債取得的投資收益。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7.第7.1行“通過滬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8.第7.2行“通過深港通投資且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9.第8行“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10.第9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4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居民企業取得的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11.第10行“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第(二)項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12.第11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填報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納稅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本行填報金額為本年累計金額。
13.第12行“應稅收入額成本費用總額”: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的納稅人,本行=第1-2-3行。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納稅人,本行填報納稅人各項成本費用的本年累計金額。
14.第13行“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填報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15.第14行“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的納稅人,本行=第12×13行。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納稅人,本行=第12行÷(1-第13行)×第13行。
16.第15行“稅率”:填報25%。
17.第16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本行=第14×15行。
18.第17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填報納稅人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減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本行填報根據本表第14行計算的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19.第18行“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已在此前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本年累計金額。
20.第L19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延緩繳納所得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10號),填報附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可以延緩繳納的所得稅額。本行為臨時行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本行廢止。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納稅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預繳申報時,選擇享受延緩繳納所得稅政策的,選擇“是”;選擇不享受延緩繳納所得稅政策的,選擇“否”。
“是否延緩繳納所得稅”選擇“是”時,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第L19行=第16-17-18行。當第16-17-18行<0時,本行填報0。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本行填報本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金額與2020年度預繳申報已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金額之和。
“是否延緩繳納所得稅”選擇“否”時,本行填0。
21.第19行“本期應補(退)所得稅額稅務機關核定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納稅人,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本行=第16-17-18-L19行。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若第16-17-18-L19行<0,本行填報0。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納稅人,在2020年第2季度、第3季度預繳申報時,若“是否延緩繳納所得稅”選擇“是”,本行填0;若“是否延緩繳納所得稅”選擇“否”的,本行填報本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金額與2020年度預繳申報已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金額之和。在2020年第4季度預繳申報時,本行填報本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金額與2020年度預繳申報已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金額之和。自2021年第1季度預繳申報起,本行填報本期應納企業所得稅的金額。
22.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免征□減征:減征幅度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等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免征或減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納稅人填報該行次時,根據享受政策的類型選擇“免征”或“減征”,二者必選其一。選擇“免征”是指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選擇“減征:減征幅度____%”是指減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時需填寫“減征幅度”,減征幅度填寫范圍為1至100,表示企業所得稅稅收地方分享部分的減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征收,則選擇“減征”,并在“減征幅度”后填寫“50%”。
本行填報納稅人按照規定享受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或免征額的本年累計金額。
23.第21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本行填報納稅人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四、表內關系
1.第3行=第4+5+10+11行。
2.核定征收方式選擇為“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的,第12行=第1-2-3行。
3.核定征收方式選擇為“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的,第14行=第12×13行;核定征收方式選擇為“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第14行=第12行÷(1-第13行)×第13行。
4.第5行=第6+7.1+7.2+8+9行
5.第16行=第14×15行。
6.“是否延緩繳納所得稅”選擇“是”時,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第L19行=第16-17-18行。當第16-17-18行<0時,本行=0。
“是否延緩繳納所得稅”選擇“否”時,第L19行=0。
7.“是否延緩繳納所得稅”選擇“是”時,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第19行=第16-17-18-L19行。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時,若第16-17-18-L19行<0,第19行=0。
8.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享受“免征”優惠的,第20行=(第16-17-L19行)×40%;享受“減征”優惠的,第20行=(第16-17-L19行)×40%×減征幅度。
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享受“免征”優惠的,第20行=[核定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4或者12)×截止申報所屬期的實際應申報屬期數-本表第L19行]×40%;享受“減征”優惠的,第20行=[核定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4或者12)×截止申報所屬期的實際應申報屬期數-本表第L19行]×40%×減征幅度。
9.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收入總額的)”“核定應稅所得率(能核算成本費用總額的)”的,第21行=第19-20行。當第19-20行<0時,本行=0。
核定征收方式選擇“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第21行=[核定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4或者12)×截止申報所屬期的實際應申報屬期數]-本表第L19行–本表第20行-截止上期本表第21行合計金額。當計算結果<0時,本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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