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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確定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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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稅屋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確定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2021-4-29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防范涉稅風險,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第三條規定,現將我省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利潤率公告如下:
湖南省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產品銷售額時,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8%。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1年4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確定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理解和稅務機關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確定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解決特殊情況下確定應稅產品銷售額的問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第三條關于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要適用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公式時,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根據近年我省資源企業生產經營數據測算,并廣泛征求納稅人意見建議,采取綜合方式確定資源稅成本利潤率,并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我省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稅產品銷售額時,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8%。
三、《公告》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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