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靈活用工互聯網平臺經濟稅收服務和管理的若干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各市州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松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國辦發〔2020〕29號)精神,湖南省稅務局貫徹落實包容審慎監管要求,于2020年先后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辦公室關于做好靈活用工互聯網平臺經濟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湘稅辦發〔2020〕50號)和《靈活用工互聯網平臺企業落戶運營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指引(暫行)》(湘稅網信辦函〔2020〕40號),極大的促進了我省靈活用工互聯網平臺經濟快速發展。
為進一步營造湖南創新環境和優化湖南營商環境,支持靈活用工互聯網平臺企業(以下簡稱“平臺企業”)順利在湘落戶運營,推動靈活用工互聯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現就進一步優化靈活用工互聯網平臺經濟稅收服務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平臺企業的開辦
平臺企業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縣市區稅務機關應按照企業開辦全流程“一件事一次辦”要求,根據企業申請及時辦理信息確認、發票領用等開辦環節涉稅事項。
對未與稅務機關協商簽訂《委托代征協議》依法委托代征稅款的,縣市區稅務機關不得比照湖南省靈活用工平臺經濟相關稅收服務和管理文件為平臺企業辦理有關涉稅事務。
二、關于平臺企業的委托代征協議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遵循“包容審慎、擇優重質、有進有退、健康規范”總體原則,按照《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及湖南省靈活用工互聯網平臺經濟稅收管理要求,依法履行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管理職責,推動和支持平臺企業在我省落戶運營和持續發展,防止一哄而起、一擁而上“一陣風”,以及不顧實際、簡單粗暴“一刀切”,杜絕“一律不簽訂或有申請就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等粗放式管理行為。
(一)平臺企業委托代征的條件
平臺企業代征人應同時具備稅務機關根據委托代征事項和稅收管理要求確定的相應條件;縣級稅務機關應派員核實確認平臺企業是否同時符合相應條件,并填制《靈活用工平臺企業委托代征條件核實情況表》(見附件)詳細記錄相關情況。具體如下:
1.有固定的工作場所;有熟悉相關委托代征稅收規定及要求且專職從事稅收代征的工作人員。
縣級稅務機關應派員到平臺企業經營場所現場核實確認相關情況。
2.經營范圍和業務場景應符合靈活用工基本范疇。目前較為常見、較多涉及的靈活用工業務范圍和業務場景至少包括:知識分享、自媒體、市場推廣、網絡營銷、在線音頻視頻、網約車、外賣快遞、在線文學、家政、教育培訓、活動策劃、裝卸服務、貨運代理、房地產經紀、網絡課程等招募自由職業者和推介服務。
縣級稅務機關應派員與平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等聯系了解其靈活用工經營范圍和業務場景情況,可由企業提供相應經營案例、業務說明等進行佐證。發現涉及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貨物銷售、直播帶貨、微商銷售、財產轉讓(含股權轉讓)、財產租賃、利息股息紅利等情形的,稅務機關不得確定為代征人。
3.有自建或自有的靈活用工互聯網信息化系統,且信息化系統具備相應涉稅基本功能。信息化系統的涉稅基本功能至少包括:具有靈活用工注冊會員信息采集功能,能夠采集和存儲注冊會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常住地址、個人實名銀行卡、聯系方式、涉稅代理授權協議等要素信息;.具有靈活用工注冊會員實名認證功能,能夠采集和存儲注冊會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人像照片等實名信息,能實現身份證件實名信息和銀行卡實名信息比對校驗;具有靈活用工注冊會員相關線上交易、資金流向、合同管理、發票信息、繳稅記錄等基礎業務功能及相應查詢統計功能,能夠詳細展示靈活用工業務全場景、交易環節全流程,可展示業務流、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等明細情況及關聯業務匹配比對功能。
縣級稅務機關應派員到平臺企業經營場所現場核實確認其互聯網信息化系統的涉稅基本功能情況。
4.有與銀行或網絡支付機構簽訂的合法有效服務協議,以及相應網絡支付業務許可證備查資料。
縣級稅務機關應派員到平臺企業經營場所現場核實確認其與銀行或網絡支付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情況。與網絡支付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還應核實確認網絡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資料情況。
5.有靈活用工注冊會員的涉稅代理授權服務協議,能夠代理靈活用工注冊會員辦理涉稅登記、代開發票、申報繳稅等涉稅事宜。
縣級稅務機關應通過登錄其靈活用工互聯網信息化系統,以隨機抽樣查驗涉稅代理授權(電子)協議的方式,核實確認其取得靈活用工注冊會員的涉稅登記、代開發票、申報繳稅等涉稅代理授權情況。
6.平臺企業有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具備一定的涉稅風險管控能力。主要包括:有內部風險管控制度、靈活用工業務風險管控流程、固定的風險管控人員或團隊等;能夠將重點風險事項納入內部風險管控范圍,如監控比對身份證件信息的真實性、監控比對服務提供方實名信息與銀行卡綁定信息的一致性、監控比對合同用工人與注冊人信息的一致性等;能夠對服務購買方或公司客戶采取風險評估評級等風險管控措施,如查詢服務購買方或公司客戶的征信情況、對服務購買方或公司客戶靈活用工場景合規性和真實性的評估審查、對服務購買方或公司客戶的風險分類評級、針對各類問題的差異化風險管控應對策略等。
縣級稅務機關應派員到平臺企業經營場所,通過查看資料、當面詢問、登錄信息化系統等多種方式,核實確認其內部風險管控情況。
7.平臺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投資方、關聯方應具備較好的征信情況。
縣級稅務機關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查查、天眼查等征信查詢平臺(個人征信情況可由相關自然人提供征信報告),查詢平臺企業征信情況、平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開辦或投資的相關企業征信情況、平臺企業投資方開辦或投資的相關企業征信情況、平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的個人違法失信情況等內容。對于存在違法失信情況的平臺企業,以及相關企業負責人員、關聯方、投資方存在違法失信情況的平臺企業,稅務機關不得確定為代征人。
(二)平臺企業委托代征協議的簽訂
縣級稅務機關應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與平臺企業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同時遵循以下要求:
1.縣級稅務機關與平臺企業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的執行期限不超過一個自然年度,按年續簽協議,依法委托平臺企業代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水利建設基金等稅費種,協商約定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為零。
2.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時,縣級稅務機關應督促平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同時到稅務機關進行現場簽約,并現場為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辦理實名辦稅認證手續(含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人像照片等)。續簽協議時,縣級稅務機關仍應督促平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進行現場簽約。
3.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后,縣級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委托代征證書》,并將平臺企業委托代征協議簽訂情況逐級上報省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備案)。
省、市、縣三級稅務機關均應在稅務官網專欄及時向社會公布公示平臺企業委托代征單位基本信息。
4.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后,稅務機關應督促平臺企業及時在銀行開設委托代征稅款專用賬戶,專門用于委托代征稅款解繳入庫,并簽署開通銀稅三方(委托)劃繳協議。
委托代征稅款專用賬戶專用于委托代征稅款解繳入庫,實行定向支出管理,不得提取款項,對應的收入方必須是稅務機關指定國庫的對公賬戶,防范違規使用或挪用代征稅款風險,確保代征稅款安全。
5.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后,稅務機關應督促平臺企業于3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自有信息系統說明、軟件系統開發商情況說明、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與銀行或網絡支付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等資料;于3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開放相應信息查詢、數據調取等權限和開通系統稅務端監管查詢用戶,并提供有關平臺交易信息及其合作銀行或網絡支付機構可驗證的資金結算信息,確保稅務機關及時獲取相關數據、資金等信息。
三、關于平臺企業的辦稅繳費服務
目前,省局正結合平臺經濟特點和納稅人需求優化完善電子稅務局及其他稅收征管信息化系統業務功能,為平臺企業提供更便利、更快捷的線上辦稅繳費服務。在相應稅收信息化條件尚未完全具備和成熟之前,各地稅務機關應支持平臺企業同時采取線上、線下兩種方式辦理相關涉稅業務,切實做好線上、線下辦稅繳費服務輔導和指引,不得以內部工作考核等理由限制和影響平臺企業線下現場辦理涉稅業務。
(一)平臺企業代理辦理涉稅登記
1.稅務機關應支持平臺企業根據法定涉稅代理授權,代理靈活用工注冊會員辦理涉稅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方式:
應支持平臺企業代理靈活用工注冊會員按照“多證合一”相關規定,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經向稅務機關確認共享傳輸的注冊登記信息無誤后,完成涉稅登記。
應支持平臺企業代理靈活用工注冊會員按照稅務登記相關規定,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為其靈活用工注冊會員代辦個體工商戶臨時稅務登記,提交相應申請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核準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核準臨時稅務登記)》,不再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件。
2.稅務機關應指導平臺企業代理靈活用工注冊會員按照靈活用工平臺經濟特定要求辦理涉稅登記,登記類型只能辦理為個體工商戶,不能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等其他類型;經營場所只能登記為平臺企業實際經營場所,不能登記為其他經營場所。
登記類型和經營場所不能同時符合要求的,不適用湖南省靈活用工平臺經濟相關稅收服務和管理文件。稅務機關應嚴格防范其他登記類型市場主體違規套用靈活用工平臺經濟政策、其他經營場所已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違規套用靈活用工平臺經濟政策等稅收風險。
3.稅務機關應共享共用平臺企業已采集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實名認證信息,避免重復采集、多頭采集。稅務機關應督促平臺企業按要求存儲和備份靈活用工注冊會員實名認證信息(含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人像照片等),并定期檢查或抽查相應情況。
4.稅務機關應支持平臺企業根據法定涉稅代理授權,代理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申請開通湖南省電子稅務局用戶,為其暢通線上辦稅繳費渠道,提供“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并輔導平臺企業熟悉湖南省電子稅務局業務操作。
(二)平臺企業代理辦理發票事項
1.稅務機關應支持平臺企業根據法定涉稅代理授權,代理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時,涉及需當場繳納稅費的,稅務機關應直接征收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并督促平臺企業按規定代征相應個人所得稅。
采取撮合交易方式的,平臺企業作為“稅務事項代理人”不參與服務購銷。平臺企業可代理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向服務購買方代開增值稅發票。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中購貨單位為服務購買方,銷貨單位為服務提供方(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
采取服務轉售方式的,平臺企業作為“購入服務再銷售商”直接參與服務購銷。平臺企業向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購買服務時,可代理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向服務購買方(平臺企業自身)代開增值稅發票,代開的增值稅發票中購貨單位為平臺企業自身,銷貨單位為服務提供方(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平臺企業向其他服務購買方進行再銷售時,向其他服務購買方自開發票。
2.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連續三個月的月銷售額均超過增值稅免稅標準的,稅務機關應支持平臺企業根據法定涉稅代理授權,代理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發票(含稅務Ukey)自行開具。
稅務機關應根據平臺企業代理申請領用發票(含稅務Ukey)自行開具情況,編制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領用發票清冊,加強發票使用監管。
3.稅務機關應支持和引導平臺企業根據法定涉稅代理授權,代理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通過湖南省電子稅務局線上辦理申請代開發票、申請領用發票(含稅務Ukey)等發票事項,提供便利化發票服務。
4.平臺企業自主核算時,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稅務機關應支持和指導其支出以發票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但對方是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的,稅務機關應支持和指導其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三)平臺企業辦理委托代征申報事項
1.稅務機關應督促平臺企業按月報送《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及《委托代征稅款明細報告表》,在稅款解繳期限內解繳稅款,同步實現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不再單獨辦理各稅費種納稅申報。
稅務機關應督促平臺企業在《委托代征稅款明細報告表》逐戶填報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的委托代征稅款明細情況,特別是要督促其逐戶準確填報“計稅依據”“稅率”“應納稅額”“已繳稅款”等重要數據欄次。
2.稅務機關應支持和引導平臺企業通過湖南省電子稅務局線上辦理《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及《委托代征稅款明細報告表》等委托代征報告事項。省局近期將優化升級湖南省電子稅務局委托代征申報相關業務功能。
3.稅務機關接收平臺企業報送的《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及《委托代征稅款明細報告表》后,辦稅服務廳稅務人員應及時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內采集錄入或導入相關報告信息,特別是要將《委托代征稅款明細報告表》信息錄入或導入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
《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及《委托代征稅款明細報告表》信息全部采集錄入或導入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后,稅務機關可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內分戶查詢、統計、分析所有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的納稅申報信息。
(四)平臺企業信息報告事項
1.稅務機關應支持平臺企業根據法定涉稅代理授權,代理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具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平臺企業代理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具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時,稅務機關應根據其提供的申請名單,歸集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的相關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稅情況,匯總或逐戶出具《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加蓋稅收業務章戳。
2.稅務機關應督促平臺企業實時統計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連續12個月的累計應稅銷售額情況。
平臺企業實時統計并書面報告《連續12個月的累計應稅銷售額超過300萬元的已辦理涉稅登記靈活用工注冊會員清冊》后,稅務機關應重點關注相應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
平臺企業實時統計并書面報告《連續12個月的累計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已辦理涉稅登記靈活用工注冊會員清冊》后,稅務機關應向相應納稅人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不再實行核定征收,應據實自行申報納稅;告知其按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應就各稅費種按適用稅率自行申報納稅。同時,稅務機關應督促平臺企業履行委托代征單位責任,及時通知相應納稅人按規定和要求辦理相應涉稅手續。
3.對于因平臺企業未按規定和要求實時統計并書面報告相關情況的,稅務機關應結合具體情形并按照委托代征協議約定,及時對平臺企業采取責令限期整改、終止委托代征協議、取消委托代征資格等措施;涉及因平臺企業責任未征或少征稅款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追繳稅款,并按照委托代征協議約定向平臺企業收取違約金。
四、關于平臺企業的后續稅收監管
(一)稅務機關對轄區內平臺企業可實施集中化管理。對注冊登記在同一縣市區范圍內且已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的平臺企業(含已辦理涉稅登記的靈活用工注冊會員),各縣市區局可集中在一個稅源管理部門(分局、所、股)進行稅源管理,便于掌握新經濟新業態的特點,積累個性化服務和針對性監管工作經驗。
(二)稅務機關應監管審查平臺企業的業務宣傳資料,主要審查企業官網、企業公眾號、企業微博、企業紙質印刷宣傳冊等資料是否存在虛假宣傳、違規宣傳、非法宣傳情形。如:可將企業全日制用工轉化免除社保負擔;可將高管薪酬籌劃避稅;可對貨物銷售、直播帶貨、微商銷售開具免稅發票;可將財產轉讓(含股權轉讓)、財產租賃、利息股息紅利籌劃避稅;可通過靈活用工形式解決公司成本發票問題;等等。
(三)稅務機關應監管審查平臺企業自建或自有靈活用工互聯網信息化系統的運行情況,掌握其信息化系統各業務功能模塊情況,包括查詢業務流、發票流、合同流、資金流等重點模塊以及其他業務模塊的系統操作,確保能夠按照稅收監管要求,通過平臺企業提供的稅務機關專用數據查詢用戶權限查詢、導出各類涉稅信息數據。同時,稅務機關應監控平臺企業的靈活用工互聯網信息化系統是否正常運行,監控是否存在查詢導出的涉稅信息數據與納稅申報信息數據差異較大的情況。
(四)稅務機關應監管審查平臺企業的實名認證情況,主要審查其依法自建或自有的靈活用工互聯網信息化系統相應實名認證功能運行情況是否符合監管要求,如:其系統內是否采集和存儲注冊會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人像照片等實名信息以及個人有效銀行卡信息;其系統是否能夠將注冊會員的身份證件實名信息和銀行卡實名信息進行比對校驗,其針對比對校驗異常結果是否及時采取風控應對措施;等等。
對于靈活用工互聯網信息化系統內采集和存儲的注冊會員有效身份證件、人像照片等實名信息以及個人有效銀行卡信息,稅務機關應通過平臺企業提供的稅務機關專用數據查詢用戶權限,采取登錄其信息化系統內隨機查看、抽樣查看等方法,審查是否存在未采集或未存儲情況、是否存在以圖片加工方式上傳身份證件或人像照片情況等。
(五)稅務機關應監管審查平臺企業涉及的業務流、發票流、合同流、資金流等綜合匹配情況,根據會員注冊信息、靈活用工合同信息、發票開具信息、資金收支信息等數據,按季對靈活用工的業務流、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等進行關聯分析,查找靈活用工協議與會員注冊信息不一致、業務流與資金流不一致、合同流與發票流不一致、發票流與資金流不一致等問題,及時處理處置,防范稅收風險。
涉及因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對特定行業有特殊監管要求而出現部分不匹配情況的,應在核實相關情況后上報縣市區稅務局或上級稅務機關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穩妥研究處理。
(六)稅務機關應監管審查冒用靈活用工人員身份、套用靈活用工稅收政策的違規行為。
1.稅務機關應定期登錄靈活用工互聯網信息化系統,采取隨機查詢靈活用工人員并撥打電話詢問相關情況的方法,了解核實靈活用工人員身份是否屬實、是否從事符合靈活用工形式的經營型行為等,重點監管平臺企業是否存在將直播帶貨、微商銷售、財產轉讓(含股權轉讓)、財產租賃、利息股息紅利等套用靈活用工政策的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借著靈活用工名義虛開發票、對私轉賬等違法行為。
2.稅務機關應定期將社保費征收信息與靈活用工人員信息進行比對分析,篩選排查既由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又在該用人單位從事靈活用工經營行為的情況,重點監管平臺企業是否存在將全日制用工、高管薪酬等套用靈活用工政策的違規行為。
(七)稅務機關應監管審查平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變更情況,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發生變更時,稅務機關應及時督促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到辦稅場所現場辦理實名辦稅認證手續(包括采集人像照片、身份證件信息等);應及時安排稅務人員了解和掌握平臺企業的合法合規經營情況;應及時查詢相應人員開辦或投資的相關企業征信情況,以及相應人員個人違法失信情況等內容,評估和防范相關稅收風險。
(八)稅務機關應監管審查平臺企業發票開具異常情況。發現平臺企業集中、頻繁向少數企業或客戶開具金額較大的發票等異常情況時,稅務機關應關注是否存在虛開發票等涉稅風險,可要求平臺企業對集中、頻繁向少數企業或客戶開具金額較大發票的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和業務佐證,必要時可按照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采取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員、進戶核實情況等方法排查防范稅收風險。
(九)稅收監管過程中,發現平臺企業存在違規經營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縣市區稅務機關應及時采取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等措施,并督促督察整改整頓情況;發現平臺企業存在虛開發票等高等級稅收風險、涉嫌逃避繳納稅款行為以及其他重大涉稅違法線索的,縣市區稅務機關應及時采取終止委托代征協議、取消委托代征資格等措施,并按規定移送稅務稽查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縣市區稅務機關應積極聯系當地財政部門強化協同協作,定期將本地區已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的平臺企業名單及相應稅收情況通報財政部門,并及時獲取已與地方政府及財政部門簽訂招商引資、貢獻獎勵等協議的平臺企業名單。
在已與地方政府及財政部門簽訂招商引資、貢獻獎勵等協議的平臺企業名單中,涉及稅務機關已采取終止委托代征協議、取消委托代征資格等措施的,縣級稅務機關應將相應名單和情況及時通報當地財政部門處置。
本通知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請及時與省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聯系反饋。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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