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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經營多種罕見病藥品,在選擇簡易計稅時,是需要對多種藥品同時選擇簡易計稅,還是可以對其中某種罕見病藥品選擇簡易計稅?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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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陽光云財稅
?答:為充分保障納稅人權益,使納稅人能根據自身經營情況作出最優選擇,當納稅人同時經營多種罕見病藥品時,可以只對其中某一個或多個產品選擇簡易計稅。如某藥品企業同時生產A、B兩種罕見病藥品,經過計算,企業對A藥品選擇簡易計稅較為有利,但B藥品適用一般計稅辦法稅負更低,則企業可以僅對A藥品選擇簡易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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