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申報 系統提示 必須 提交 “適用 加計抵減政策 聲明 ”,我去年 已提交,為何 還要 再提交 ?
答: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增值稅發票 管理 等有關 問題 的通知 》(國稅發 〔2009 〕33 號)規定 ,凡符合 《財政部 關于 明確 生活 性服務 企業增值稅 加計抵減政策 的通知 》(財稅 〔2009 〕87 號)規定 條件 的生活 性服務 企業 ,應在年度 首次 確認 其適用 15 %加計抵減政策 時,通過 電子稅務局 (或前往 辦稅服務廳 )提交 《關于 實施 15 %加計抵減政策 的說明 》(見附件 1)。 增值稅,增值稅申報[詳情]
2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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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發布《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并結合前期工作實踐,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修訂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同時廢止。 城鎮土地使用稅[詳情]
202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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