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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申報退(免)稅時,應當提供哪些資料?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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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一、申報退(免)稅時,生產企業除按本辦法第四條,外貿企業和沒有生產能力的其他單位除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申報(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非報關出口銷售的不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發票,屬于生產企業銷售的提供普通發票)外,下列貨物勞務,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還須提供下列對應的補充資料:
(二)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應提供對外承包工程合同。
二、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出口貨物,由出口企業申請退(免)稅。出口企業如屬于分包單位的,申請退(免)稅時,須補充提供分包合同(協議)。本項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四項。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401261603121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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