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技創新條例
2021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創新活力,建設高水平創新型省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技創新應當堅持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營造良好創新生態;堅持面向科學前沿,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堅持發揮市場對創新要素配置的導向作用,推動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鏈深度融合;堅持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充分調動各類創新主體積極性。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領導,科學編制科技創新規劃,優化科技創新資源配置,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為各類創新主體提供良好環境。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 政策優惠,待遇優惠[詳情]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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