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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應在什么時間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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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熱點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3號)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稱再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以下稱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時,作為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為便于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的核算,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中屬于上年度的賠款,準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次年匯算清繳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的,按該賠款賬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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