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收回已核銷的貸款,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銀行收回已核銷的以攤余成本計量的貸款,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貸款”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貸款”科目;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或者采用簡化處理,即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貸記“信用減值損失”科目。 會計問答[詳情]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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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認真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持續提升為市場主體服務水平、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稅收營商環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推進納稅,優化稅收[詳情]
202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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