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緩繳哪些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三、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四、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3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緩繳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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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詳情]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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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 8月1日起全國推行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宣布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啟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和《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廢止文件及條款清單》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 增值稅[詳情]
20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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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熱點問答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上述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企業所得稅,稅務問答[詳情]
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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