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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熱點問答 房地產企業將建好的幼兒園贈與當地教育局,是否計入企業所得稅總收入?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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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熱點問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第七條?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因此,房地產企業將建好的幼兒園贈予當地教育局,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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