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納稅申報的通告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郵寄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fā)〔1997〕147號印發(fā),根據(jù)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號)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納稅人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郵寄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匯算清繳,納稅申報[詳情]
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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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居民企業(yè)B公司因研發(fā)需要直接從境外Y國購進某臺專用技術設備,發(fā)生支出2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20萬元,并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款收據(jù),在Y國繳納相關稅費6萬元人民幣,在設備進入國內報關時繳納相關稅費8萬元,請問B公司對此項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哪些憑證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某居民企業(yè)B公司因研發(fā)需要直接從境外Y國購進某臺專用技術設備,發(fā)生支出2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20萬元,并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款收據(jù),在Y國繳納相關稅費6萬元人民幣,在設備進入國內報關時繳納相關稅費8萬元,請問B公司對此項費用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哪些憑證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詳情]
202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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