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
一、請問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否只有四項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允許加計抵減?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增值稅,深化增值稅改革[詳情]
2021/7/9
29
持續推進黨史學習教育走深走實 不斷推動海南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海南日報定城6月26日電(記者?金昌波?特約記者?王江順)6月26日,海南省現職省級領導干部黨史學習教育讀書班在母瑞山革命根據地紀念園舉行。省委書記沈曉明主持并講話,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史學習教育的重要論述精神,從黨的百年歷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解放思想、敢闖敢試、大膽創新,不斷推動海南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省長馮飛、省政協主席毛萬春等參加。 海南省,學習黨史[詳情]
2021/7/27
26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有具體文件參考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文件規定:“第十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購置稅,車輛購置稅[詳情]
2021/7/1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