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最新條例
國務院令第36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免稅優惠,納稅義務[詳情]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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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大病醫療
扣除方法。1. 納稅人本人的:可選擇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即在夫妻某一方扣除。2. 未成年子女的:可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即不得由父母雙方分攤扣除。對父母的贍養支出可按規定扣除,而父母的大病醫療支出不能由子女扣除。扣除時點。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按規定據實扣除。
個人所得稅,所得稅[詳情]
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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