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 實施 小微企業 普惠 稅收減免政策 的通知 》(財稅 〔2019 〕13號)第一條 和《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 小規模納稅人免稅 增值稅 政策 征收 管理 問題 的公告 》(2019年 第4號)第一條 明確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 增值稅 應稅 銷售 行為 ,合計 月銷售額 不超過10萬元 (季度 為1個 納稅 期,季度 銷售額 不超過30萬 元)的,免征增值稅 的小規模納稅人發生 增值稅 應稅 銷售 行為 ,合計 月銷售額 超過 10萬元 ,扣除 本期發生的房地產 銷售額 不超過10萬元 的,其銷售商品 、勞務 、服務 、無形資產 取得 的銷售額 免征增值稅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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