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有什么增值稅稅收優惠?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本公告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3號)規定:“一、對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0.5%征收增值稅。
二、本公告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什么樣的先進制造業企業可以享受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許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先進制造業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含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中的制造業一般納稅人,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制造業企業具體名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同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確定。”
3、先進制造業企業如何進行加計抵減?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3號):“二、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先進制造業企業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先進制造業企業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五、先進制造業企業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先進制造業企業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先進制造業企業同時符合多項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可以擇優選擇適用,但在同一期間不得疊加適用。”
4、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適用于哪些研發機構?
一、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文件規定:“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八)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二、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1)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2)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在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初次取得退稅資格或通過資格復審未滿2年的,可繼續享受至2年期滿。”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1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規定:“一、適用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八)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布名單為準);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二、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
三、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相關研發機構的牽頭核定部門應及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并注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
四、本公告的有關定義:
(一)本公告所述“投資總額”,是指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發放的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或企業批準證書或設立、變更備案回執等文件所載明的金額。
(二)本公告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三)本公告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產投入應不低于60%。
(四)本公告所述“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五)本公告所述“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采購國產設備應屬于本公告《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見附件2)。對執行中國產設備范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5、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提供醫療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號)規定:“一、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6、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是否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8號)規定:“二、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7、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有什么增值稅優惠?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規定:“三、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規定:“三、2027年12月31日前,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8、印刷制作業務有什么增值稅優惠?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規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三)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規定,一、2027年12月31日前,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三)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9、圖書批發零售環節是否免征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規定:“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規定:“二、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10、出版物在出版環節有什么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規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教科書。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報紙。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相關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印刷發行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因進行重組改制等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證變更的單位,經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以下簡稱財政監管局)商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納稅人應當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違規出版物、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上述違規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的具體名單由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相應財政監管局和主管稅務機關。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0號)規定:“一、2027年12月31日前,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一)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教科書。
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6.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二)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5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報紙。
(三)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四、享受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的納稅人,必須是具有相關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出版單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專有出版權進行出版物印刷發行的出版單位)。承擔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出版、發行任務的單位,因進行重組改制等原因尚未辦理出版、發行許可證變更的單位,經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以下簡稱財政監管局)商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以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納稅人應當將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違規出版物、多次出現違規的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上述違規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圖書批發零售單位的具體名單由省級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相應財政監管局和主管稅務機關。”
11、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規定:“一、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1號)規定:“一、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2、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是否免征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規定:“二、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三、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1號)規定:“二、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3、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是否可以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一、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的規定:“自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二、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23年第34號)規定:“一、將《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第一條中的“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調整為“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
14、本月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有誤,能否作廢?
增值稅電子發票開具后不能作廢。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后,如發生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的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15、掛車的車輛購置稅有什么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本公告所稱掛車,是指由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載運貨物的無動力車輛。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繼續對掛車減征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號)規定:“一、繼續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二、本公告所稱掛車,是指由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載運貨物的無動力車輛。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6、2023年企業研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是否有調整?
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規定:“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規定:“一、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17、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怎么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23年第38號)文件相關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
18、企業新購進的器具、設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扣除?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54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二、根據《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規定:“一、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三、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規定:“一、高新技術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允許當年一次性全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允許在稅前實行100%加計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內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均可適用該項政策。企業選擇適用該項政策當年不足扣除的,可結轉至以后年度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執行。
企業享受該項政策的稅收征管事項按現行征管規定執行。”
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規定:“一、企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公告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19、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4號)規定:“一、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24—2027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人投資者持有2024—2027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兌付機構在向個人投資者兌付利息時代扣代繳。
三、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20、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是否提高了?
根據《國務院關于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發〔2023〕13號)規定:“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獨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非獨生子女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3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500元。
四、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上述調整后的扣除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21、“一老一小”專項附加扣除,應該如何享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4號)規定:“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嬰幼兒(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50%扣除。
二、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獨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獨生子女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3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不超過1500元。
需要分攤享受的,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
三、納稅人尚未填報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填報享受,系統將按照提高后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在2023年度已經填報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無需重新填報,系統將自動按照提高后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對約定分攤或者指定分攤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額度有調整的,可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填報新的分攤額度。
四、《通知》發布前,納稅人已經填報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并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多繳的稅款可以自動抵減納稅人本年度后續月份應納稅款,抵減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繼續享受。
納稅人還沒有填報享受2023年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個人所得稅APP或者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納稅人自9月份納稅申報期起,就可以由任職受雇單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標準扣除,也可以在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新標準申報扣除。”
22、“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和限額如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稅總財務發〔2023〕48號)規定:“一、“三代”范圍
(一)代扣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二)代收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向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并向稅務機關繳納的行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愿、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三、“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和限額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0.5%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1%支付手續費。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0.03%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50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其他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1%支付手續費。其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委托加工消費稅,委托受托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續費。關聯關系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確定。
(五)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六)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代征車輛購置稅,稅務機關按每輛車支付15元手續費。
(七)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代征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等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八)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異地繳納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1%支付手續費。
23、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因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以后年度能否補充申請“三代”稅款手續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稅總財務發〔2023〕48號)規定:“四、“三代”稅款手續費管理(一)預算管理
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當年部門預算批復后,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24、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有哪些稅收優惠?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及《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規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號)規定:“一、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二、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本公告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2024年1月1日起繼續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
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5、供熱企業有什么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
本條所稱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供熱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6號)規定:“一、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
二、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公告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供暖期結束,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26、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有什么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8號)規定:“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屬庫,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
承擔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8號)規定:“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房產、土地,是指在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用于辦公、倉儲、信息監控、質量檢驗等經營及管理的房產、土地。
三、本公告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屬庫,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
承擔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7、高校學生公寓有什么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及《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本通知所稱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四、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房產用途證明、租賃合同等資料留存備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3號)規定:“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本公告所稱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四、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房產用途證明、租賃合同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8、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什么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規定:“一、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辦理經營主體登記,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于本公告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產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9、小額貸款公司有什么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4號)規定:“一、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附件2中“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執行。
四、本公告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0、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什么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金融機構農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7號)規定:“一、對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二、本公告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三、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四、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支持農村金融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5號)規定:“一、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本公告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本公告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三、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1、保障性住房有什么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規定:“一、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保障性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保障性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保障性住房繼續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對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五、保障性住房項目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范圍確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本地區保障性住房項目、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等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七、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應按相關規定申報辦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32、保險保障基金優惠政策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44號)規定:“一、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營業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本通知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3、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有什么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9號)規定:“一、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公司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五、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六、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七、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八、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九、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十、有關用語含義
本公告所稱企業、公司,是指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公司。
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存續,企業改制重組的,是指原改制重組企業的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事業單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單位必須存在于改制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本公告所稱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4、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有什么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1號)規定:“一、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整體改制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二、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六、改制重組后再轉讓房地產并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照改制重組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確定;經批準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為作價入股時縣級及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按購房發票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按照改制重組前購房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本次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項目金額,購買年度是指購房發票所載日期的當年。
七、納稅人享受上述稅收政策,應按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公告所稱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相同,是指企業改制重組前后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九、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5、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是否減征資源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6號)規定:“為了鼓勵煤炭資源集約開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36、頁巖氣是否減征資源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頁巖氣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6號)規定:“為促進頁巖氣開發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氣供給,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繼續對頁巖氣資源稅(按6%的規定稅率)減征30%。”
轉載連接:https://henan.chinatax.gov.cn/henanchinatax/zcwj/rdwd/202310121612003227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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