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等相關規定,對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公告如下: 政策征管,企業所得稅[詳情]
202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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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間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預繳期限如何確定?
答:為了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從2016年4月開始,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如果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年度中間4月、7月、10月的納稅申報期進行預繳申報時,按照規定判斷為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下一個申報期起,其納稅期限將統一調整為按季度預繳。同時,為了避免年度內頻繁調整納稅期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一經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小微企業納稅,納稅[詳情]
20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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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施策 優化營商環境
近日,在吉林省人民政府召開的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會議上,吉林省省長韓俊充分肯定了吉林省稅務系統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方面的做法,并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加強交流,力爭取得更大成效。
吉林省稅務系統以納稅人繳費人的需求為導向,縱深推進“放管服”改革,為市場主體發展創造了寬松便利的稅收營商環境,助力更多企業“翻山越海”來投資。 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詳情]
20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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