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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水務局 關于明確天津市水資源稅征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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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政策解讀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規范水資源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12號,以下簡稱《征管公告》)等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水務局聯合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水務局關于明確天津市水資源稅征管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4年10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制發了《實施辦法》,明確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水資源稅改革。2024年12月,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水利部聯合發布了《征管公告》,進一步明確了水資源稅征管相關事項。為確保天津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水務局聯合制定了《公告》。
二、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如何界定?
根據《征管公告》第十條規定,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名錄由水利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并動態更新。水利部公布名錄前,可暫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本省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的具體范圍。因此,水利部正式公布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名錄前,天津市納稅人取用地下水的(不含城鎮公共供水),地下水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暫按《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的通知》(津政辦規〔2024〕6號)中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執行,具體名錄詳見《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范圍圖和涉及鄉鎮(街道)一覽表的函》;天津市納稅人取用地表水的(不含城鎮公共供水),全市區域暫按非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適用稅額。
水利部正式公布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名錄后,按新名錄執行。
三、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實施辦法》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期限。為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效率,天津市水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確定為按季申報。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四、獲取取用水計劃后如何修改水資源稅稅源信息?
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下達納稅人年度取用水計劃。納稅人應當在獲取年度取用水計劃后十五日內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等渠道相應修改水資源稅稅源信息。
五、《公告》實施時間和相關文件廢止是如何規定的?
《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短旖蚴械胤蕉悇站?天津市水務局關于發布〈天津市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12號)同時廢止。
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水務局關于明確天津市水資源稅征管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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