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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水務局關于明確天津市水資源稅征管事項的公告
202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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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最新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資源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4年第12號)相關規定,現將天津市水資源稅征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暫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納稅人取用地下水的(不含城鎮公共供水),地下水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暫按《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的通知》(津政辦規〔2024〕6號)中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執行,具體名錄詳見《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范圍圖和涉及鄉鎮(街道)一覽表的函》;
(二)納稅人取用地表水的(不含城鎮公共供水),全市區域暫按非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執行。
水利部正式公布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名錄后,按新名錄執行。
二、天津市水資源稅按季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月31日前核定下達納稅人年度取用水計劃。納稅人應當在獲取年度取用水計劃后十五日內相應修改水資源稅稅源信息。
四、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水務局關于發布〈天津市水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水務局
2025年4月21日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06/202504301718277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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