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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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熱點問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4號)規定:“一、關于營業賬簿的印花稅
(一)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未繳納印花稅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對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債務人因債務轉為資本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征印花稅。
(三)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經評估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四)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股本)或者資本公積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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