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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通用名稱?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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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某一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分析其是否屬于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
(一)法定的通用名稱
法定通用名稱一般體現在規范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
例如2019年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第29條規定,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因此,凡是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直接認定為法定通用名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
(二)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是指,某一商品的名稱已被同行業較為普遍地使用,但未收入上述標準的名稱。
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該名稱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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