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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1日起,優化調整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后,用人單位申報繳費方式及時限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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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一)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繼續按照現行計算方式確定。
(二)用人單位向稅務部門申報、調整職工繳費工資。用人單位應于每年1月份最后一日前向稅務部門申報職工年度繳費工資,并于辦理新增職工參保登記當月最后一日前向稅務部門申報新增職工的繳費工資。
(三)用人單位應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四)用人單位存在補繳2024年1月1日前社會保險費欠費,以及辦理政策性補繳等特殊情形的,應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生成應補繳費額后,再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3〕5號)第二條。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401121559249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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