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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企業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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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熱門問答
問:企業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七、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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