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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熱點問題解答五十四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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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熱點問答
個人所得稅熱點問題
1.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二、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政策發布之前2023年已經繳納的個稅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3.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后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應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定:“五、關于無住所個人相關征管規定(一)關于無住所個人預計境內居住時間的規定。
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預計一個納稅年度內境內居住天數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境內停留天數,按照預計情況計算繳納稅款。實際情況與預計情況不符的,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2.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
4.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申報申請退稅時綁定的銀行卡有誤,該如何處理?
答:先查看一下退稅狀態,然后參考以下方法:
1.顯示“稅務審核中”:可點擊撤銷退稅,撤銷后點擊“修改銀行卡”,更換銀行卡后會自動進入申請退稅流程,退稅記錄里會新增一條記錄,點擊新增的記錄即可查看退稅進度;
2.顯示“國庫處理中”:可以再等等,等返回最終處理結果后再更換銀行卡;
3.顯示“國庫退庫失敗”:可直接點擊“修改銀行卡”換卡后再進行退稅。
5.納稅人如果在“個人所得稅”APP上申訴,是不是就不能撤銷了?
答:納稅人發起的申訴在辦結前均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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