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8
33
來源:安徽政策解讀
為確保政策制度統一,促進我省機動車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安徽省財政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財政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關于修改<安徽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理解和執行,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安徽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r年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以下簡稱《辦法》)于2012年10月23日正式發布。隨著形勢發展,《辦法》中部分條文規定或表述與現行政策規定不一致。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3號對全省各級現行有效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查找是否存在沒有文件依據或文件依據已失效的問題,并根據不同情況分類進行處理。鑒于此,經會商安徽省財政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決定制發《公告》,對《辦法》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完善《辦法》的制定依據
《辦法》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表述更簡潔,概括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有關事項的公告》(2011年第75號)等規定。
(二)調整保險機構扣繳稅款登記辦理方式
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后,新設立登記的企業領取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首次辦理涉稅事宜時,由稅務機關依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的登記信息進行一照一碼戶登記信息確認。對于保險機構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可以在辦理保險機構登記信息確認后,只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三)完善機動車車船稅適用稅額依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經省政府批準,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于繼續執行車輛車船稅稅額標準的通知》(皖財稅法〔2021〕1089 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將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車的車輛車船稅年稅額標準降至法定最低標準。因此,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車等六類機動車的適用稅額依照《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繼續執行車輛車船稅稅額標準的通知》(皖財稅法〔2021〕1089 號)所附《安徽省部分車輛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其他機動車的適用稅額依照《安徽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號發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5號修訂)所附《安徽省車船稅車輛稅目稅額表》執行。
(四)調整完稅憑證開具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第十七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適用稅收完稅證明。稅務機關在辦理車船稅完稅憑證時,根據納稅人所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和保費發票,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不再開具《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
(五)增加免征車船稅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增加了一項免征車船稅政策: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為方便納稅人實際享受優惠政策和保險機構執行,增加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享受免稅優惠的認定依據,納稅人在辦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交強險,保險機構可據此直接認定。
(六)刪除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的認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第二條規定,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車船稅。同時不再發布《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車型目錄》。保險機構在辦理交強險時,車船稅聯網征收系統將根據被保險機動車的信息自動判斷是否屬于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
(七)調整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管理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繳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規定,對于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管理進行了相應調整。
1.保險機構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車船稅代收代繳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保險機構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代收代繳手續費。
2.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代收代繳手續費申請情況,并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八)調整保險管理部門的表述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關于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規定,保險管理部門為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
三、《公告》的具體施行時間是哪天?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財政廳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關于修改《安徽省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
關于法規解讀,您還想了解什么內容
法規解讀
法規解讀,企業法規解讀
免費解答各種疑問

注冊前先核名,大幅提高成功率
手機號僅用于接收結果,請放心填寫


請選擇您要咨詢的問題


為您解答各種疑問
手機號僅用于接收結果,請放心填寫

為您解答各種疑問
手機號僅用于接收結果,請放心填寫

免費回撥
手機號僅用于接收結果,請放心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