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規模納稅人從事農產品自產自銷項目,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是否受月銷售額10萬以下免稅政策的限制?
解答: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不受月銷售額10萬以下免稅政策的限制。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
二、納稅人開具房屋租賃發票備注欄是否應備注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解答: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三、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是否可以憑記賬聯復印件作為抵扣憑證?
解答: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四、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3%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按照3%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解答: 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五、企業轉讓股權,如何確定股權轉讓所得?
解答: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六、父母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是否可以由子女按照大病醫療支出扣除?
解答:不可以。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七、“ 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自動出現任職受雇單位,而自己又完全不知情,存在信息冒用嫌疑,該怎么辦?
解答:只要該公司給您做過雇員個人信息報送,且未填報離職日期的,該公司就會出現在您的“個人所得稅”APP的任職受雇信息中。解決辦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經任職的單位,可在“個人所得稅”APP【個人中心】(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個人信息管理】)的任職受雇信息中點擊該公司這條記錄,然后在右上角點擊【申訴】,申訴類型選擇“曾經在職”,填寫離職時間等補充說明后,點擊【提交】,申訴狀態變為已受理;
2.如果是您從未任職的單位且屬于冒用您個人信息的,可在“個人所得稅”APP【個人中心】(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個人信息管理】)的任職受雇信息中點擊該公司這條記錄,然后在右上角點擊【申訴】,申訴類型選擇“從未在職”,填寫補充說明后,點擊【提交】,由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申訴提交后,您的“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有關該公司的任職受雇信息將不再顯示。后續處理結果會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的消息提醒向您反饋,您也可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異議處理查詢”進行查看,敬請留意。
八、單位為員工預扣預繳1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直接扣除6萬元的減除費用?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
九、2023年辦理2022年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是否需要預約?
解答:為合理有序引導納稅人辦理匯算,提升納稅人辦理體驗,主管稅務機關將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納稅人在確定的時間段內辦理。同時,稅務部門推出預約辦理服務,有匯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辦理需求的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2月16日后通過個稅APP及網站預約上述時間段中的任意一天辦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無需預約,可以隨時辦理。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 )
十、納稅人何時可以預約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解答:2022年度匯算的時間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之間辦理年度匯算,可在2月16日至3月20日每天的早6點至晚22點登錄手機個人所得稅APP進行預約。
十一、納稅人想預約3月1日辦理匯算,但沒有預約到,怎么辦?
解答:納稅人沒有預約到3月1日辦理匯算也無需著急,可以選擇其他日期進行預約,也可以不預約,在3月21日后直接登錄手機個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辦理匯算。如納稅人確有緊急情況,又沒有預約到合適日期,也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直接辦理。
十二、納稅人2023年購置新能源汽車是否可以繼續免征車輛購置稅?
解答:對購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內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號 )
十三、純電動乘用車是否免征車船稅?
解答: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收車船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 )
十四、安徽省企業怎么接收全電發票?
解答:安徽省納稅人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接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上述發票。此外,也可取得銷售方以電子郵件、二維碼等方式交付的全電發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十五、安徽省企業接收到全電發票,在哪里認證勾選?
解答:安徽省納稅人取得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等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按規定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用途。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十六、單位出租房產房產稅計稅依據是否含稅?
解答: 房產出租的,計征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成交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文件依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
十七、地下人防設施是否繳納房產稅?
解答: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
十八、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時,應納稅額為1元以下,是否還需要繳納?
解答: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 )
十九、一般納稅人企業是否可以申請簡易注銷?
解答:在《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關于加強信息共享和聯合監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號)基礎上,將簡易注銷登記的適用范圍拓展至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市場主體(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場主體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不應存在未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債權債務。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獲取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信息后,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詢稅務信息系統核實相關涉稅情況,對經查詢系統顯示為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稅務部門不提出異議:一是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二是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沒領用過發票(含代開發票)、沒有欠稅和沒有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納稅人,三是查詢時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
文件依據:《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簡易注銷登記便捷中小微企業市場退出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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