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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中小微企業繼續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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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安徽最新政策
【發文單位】
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發布文號】
皖財綜〔 2023〕 245 號
【發文日期】
2023-03-15
【是否有效】
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各市、縣(區)稅務局,江北、江南產業集中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我省中小微企業繼續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中小微企業減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皖財綜〔2022〕299號)執行期限延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對 2022 年度開業但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繳費人,其營業收入指標按照所屬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 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對 2023 年度新開業的繳費人,其營業收入指標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 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二、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通知發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費款,可抵減繳費人以后應繳納的費款或予以退還。
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23年3月15日
轉載連接: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3/3/15/art_13773_6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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