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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
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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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最新政策
稅務總局、林草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平穩有序推進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審核(批準)的相關用地申請、應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繳納的上述收入,收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劃轉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繳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二、繳納義務人應當依據林草部門核定的費額,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稅務部門申報和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
三、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并會同林草部門逐項確定職責劃轉后的征繳流程,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收入及時足額繳庫。
四、稅務部門征收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一信息化方式規范管理。
五、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入庫后需要辦理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并商有關財政、林草部門復核同意后,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六、除本通知規定外,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分成、減免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七、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林草部門做好業務交接銜接和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工作,及時實現征管信息實時共享,并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林草部門。同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征收情況,并附文字說明材料。
財 政 部
2022年12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zcgd/202212/t20221226_38598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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