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有關征管事項公告的解讀
2022-01-01
41
來源:海南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和意義
根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上述非稅收入的職責劃轉和各項征管工作平穩有序運行,切實方便繳費人繳費,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結合我省實際,將有關征管事項予以明確。
二、公告的重點內容
(一)明確征管職責劃轉時間
自2022年1月1日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
(二)明確劃轉后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
四項非稅收入劃轉后,其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除《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另有規定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征收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三)明確劃轉后具體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
征管職責劃轉后,四項非稅收入的征收機關按照屬地原則確定,具體如下: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
以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征收機關。
2.礦產資源專項收入
以礦產資源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征收機關,探礦權、采礦權范圍跨市縣行政區域或行政區域不明確的,按照審批部門在項目審批時指定的屬地確定征收機關。
3.海域使用金
以海域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征收機關,海域跨市縣行政區域或行政區域不明確的,按照審批部門在項目審批時指定的屬地確定征收機關。
4.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以海島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征收機關,海島跨市縣行政區域或行政區域不明確的,按照審批部門在項目審批時指定的屬地確定征收機關。
(四)明確劃轉后征繳流程
繳費人按照劃撥決定書、出讓合同等文書約定的繳款期限和金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四項非稅收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涉及競買保證金的,由競買保證金賬戶管理單位將競買保證金抵作非稅收入,并在規定期限內代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余款由繳費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五)明確劃轉后申報繳費途徑和附送資料
自2022年1月1日起,繳費人需申報繳納四項非稅收入的,可登錄海南省電子稅務局或前往政務服務大廳稅務窗口、辦稅服務廳辦理。前往政務服務廳稅務窗口或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繳費的,應如實填寫《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并保證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六)明確票據使用
四項非稅收入劃轉后統一使用財政部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七)明確資金入庫后如何辦理退庫
1.征管職責劃轉后,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庫。
2.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
(八)明確四項非稅收入減免申請辦理流程
劃轉后四項非稅收入減免申請的辦理流程、程序等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實施時間
按照《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21〕19號)要求,除試點地區外,其他地區自2022年1月1日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我省為非試點地區,為了與該通知要求相統一,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相關文件: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17137514.html
轉載連接:http://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3/17137515.html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自其它媒體,相關信息僅為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月盛科技不保證該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文字、視頻、音頻、數據及圖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原創性等,如有侵權請聯系400-716-8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