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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湖南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20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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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為了規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免稅管理,促進我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規范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第三條規定,結合《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長沙)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18〕2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岳陽)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20〕1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國(湘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 <中國(郴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湘政發〔2020〕14號)的要求,經會商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部門,特發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具體內容
(一)明確適用區域。公告第一條明確本公告適用于經國務院同意設立的湖南省范圍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二)明確適用對象。公告第二條明確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適用本公告,具體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三)明確適用條件。公告第三條是針對中國(長沙)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跨境電商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在免稅管理方面的規定。同時符合公告的3個條件的適用“無票免稅”。
(四)明確納稅申報要求。公告第四條明確跨境電商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實現銷售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首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委托出口的,也可以由受托方代為申報免稅。
(五)明確免稅申報核算要求。公告第五條明確兼營增值稅征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
(六)明確稅務機關管理要求。公告第六條明確主管稅務機關要利用國家稅務總局逐級清分的零售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加強對跨境電商的免稅管理。
(七)明確部門配合。部門加強溝通落實政策,支持跨境電商健康發展。
(八)明確施行時間。公告第八條明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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