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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政策解讀 云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云南省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辦法的解讀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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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了《云南省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更好理解《辦法》的相關內容,現就制定依據和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的制定依據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審議通過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對地方作以下授權: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稅率為百分之七;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為貫徹落實《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授權地方事項,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經充分調研、公開征求意見和專家學者論證等,并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及解讀
(一)凡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其營業執照載明的住所地確定。
目前,稅務機關對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按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住所”、“經營場所”或“營業場所”等確定納稅人所在地。具體是:法人以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住所”,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經營場所”,分支機構以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營業場所”等確定納稅人所在地。因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住所”、“經營場所”或“營業場所”具有唯一性,以其作為納稅人所在地,有利于政策執行的延續性,同時與“五證合一”后市場監管部門的登記信息統一,高效便捷且減少納稅爭議。
(二)代開發票、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或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其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確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或委托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或委托代征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確定。
保持與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相銜接,有利于稅收征管和稅款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七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結合稅務機關推行的主稅附加稅費合并申報工作,保持與主稅同征、同管,便于納稅人申報和稅務機關管理。因此,對代開發票、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或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或委托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相應地按照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或委托代征增值稅、消費稅所在地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
(三)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按其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按其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平移《財稅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相關規定,對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實行預繳增值稅的情形,明確為預繳增值稅所在地,有利于政策執行的延續性。
(四)省級及以下財政、稅務、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維護建設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協調機制,實行涉稅信息共享與交換,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稅管理。
提出在實施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過程中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聯動、協調機制,確保征收機關及時掌握與納稅人所在地相關的行政區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等信息,以保障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順利、平穩施行。
三、施行日期
《辦法》第五條明確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施行時間保持一致。
政策文件:https://yunnan.chinatax.gov.cn/art/2021/8/25/art_7757_7221.html
轉載連接: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21/8/26/art_3852_534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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