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規模納稅人新辦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在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抵扣進項稅額?
解答: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符合抵扣條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
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符合存量留抵稅額退稅條件,是否可以申請部分退稅?
解答: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一次性”是指納稅人在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將不再有存量留抵稅額。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三、一般納稅人享受加計抵減10%政策,購進貨物取得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享受加計抵減?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四、企業收到多張紅字專用發票信息表,能否合并開具一張紅字發票?
解答:一張紅字發票只能對應一張藍字發票,而紅字發票與信息表必須一一對應。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
五、我公司招用的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在上一公司已享受退役士兵稅收優惠滿1年,我公司是否還可以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解答: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36個月)期滿。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六、哪些納稅人可以享受二手車經銷增值稅優惠政策?
解答: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
享受減征增值稅政策的對象是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不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從事收購二手車再銷售業務,均可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0.5%征收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七、承租方因為違約支付給出租方的違約金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解答: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八、自2022年9月1日起,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已緩繳稅費的緩繳期限屆滿后,緩稅期限是否還會延長?
解答: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已享受延緩繳納稅費50%的制造業中型企業和延緩繳納稅費100%的制造業小微企業,其已緩繳稅費的緩繳期限屆滿后繼續延長4個月。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17號)
九、自2022年9月1日起,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的稅費具體包括哪些?
解答: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已按規定緩繳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17號)
十、制造業企業因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其所屬期為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的相關稅費,在公告發布前已繳納入庫的,是否可以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解答: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發布( 發文日期:2022年09月14日)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17號)
十一、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2年9月申報2022年8月的相關稅費,能否可以享受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17號文件中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的優惠政策?
解答: 所屬期為2022年8月(或按季繳納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間發生的稅費,按規定正常申報繳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17號)
十二、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享受繼續延緩繳納政策?
解答: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已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享受延緩繳納稅費政策的,在延緩繳納期限屆滿后,無需納稅人操作,緩繳期限自動延長4個月。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公告2022年第17號)
十三、制造業中小微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申請延緩繳納的2021年第四季度的相關稅費繼續延緩繳納的,應在何時繳納入庫?
解答:按季繳納的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稅費在延長9個月的基礎上繼續延長4個月(合計延長13個月),應在2023年2月入庫。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0號)
十四、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時,應納稅額為1元以下,是否還需要繳納?
解答: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 )
十五、小規模納稅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務在規定優惠期限內不需要預繳增值稅,是否還需要開具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
解答:納稅人跨省(自治區、 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 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相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38 號)
十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什么優惠政策?
解答: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我省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為1.5%。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文件依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
十七、單位發給員工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現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發給個人現金應當征繳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十八、跨省提供建筑服務的施工單位支付給工程作業人員的工資、薪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十九、雙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獨生子女的標準享受扣除?
解答:雙胞胎不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標準享受扣除。雙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贍養父母,雙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贍養人,因此每個子女不能獨自享受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
二十、實際結算金額與簽訂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情況下如何繳納印花稅?
解答: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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