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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修改〈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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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政策解讀
一、公告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關于深入推進精確執法的要求,切實執行好《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發布,以下簡稱《“首違不罰”清單》),規范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稅務行政處罰公平公正,依法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決定修改《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
二、主要內容
公告主要對《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發布)第8、9、10、13、15、33、37、39、49項等涉及《“首違不罰”清單》的稅收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進行了修改。
(一)落實“首違不罰”。按照《“首違不罰”清單》規定,在執行標準中對相關稅收違法行為明確適用“首違不罰”。
(二)促進稅法遵從。將行政相對人是否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作為計算罰款金額的重要標準。對行政相對人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但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規定金額較小的處罰標準;對行政相對人未在限期內改正違法行為的,區分是否在限期改正期限屆滿30日內改正,分別規定了兩種處罰標準。通過分檔規定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著力發揮行政處罰警示教育作用,引導行政相對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
(三)明確裁量標準。根據不同稅收違法行為的特征,將違法情節中易于準確認定且便于計算的關鍵因素,如是否改正及改正時間、銀行賬號或項目個數、逾期日數、違法金額、發票(憑證)份數等作為裁量因素,據此計算確定罰款金額。例如,對“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的”,除適用“首違不罰”或其他法定情形不罰外,區分是否在限期內改正及改正時間,按照未報告或報告錯誤銀行賬號個數,對個體工商戶、企業或其他組織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計算確定罰款金額。
三、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督魇《悇招姓幜P裁量權執行標準》(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4號發布)第8、9、10、13、15、33、37、39、49等9項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修改《江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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