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發費用可在預繳時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規定,是僅限于2021年度還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本條僅適用于2021年度。”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這是一項長期性的制度安排,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預繳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業所得稅時選擇享受該項優惠。”
2.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是否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依據?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的規定:“第一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第二條,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的規定:“第三條,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免抵稅額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八條,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二、根據《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9號)的規定:“一、夫妻因離婚分割共同財產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的,免征契稅。
……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同時廢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條款規定的契稅優惠政策失效。
特此公告。”
4.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應當如何計算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三、關于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的問題
(一)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二)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5.房屋租賃企業出租住房能否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的規定:“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四、本公告所稱住房租賃企業,是指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開業報告或者備案的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業務的企業。
……
六、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房屋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等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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