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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符合什么條件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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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一政策常被人們稱為“兩免三減半”)。正確領會這一政策是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搞好所得稅籌劃的關鍵。
一、“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1.機械制造、電子工業;
2.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3.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4.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5.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6.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7.建筑業;
8.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9.直接為生產服務的技術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10.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開始獲利的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規定逐年,結轉彌補(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開始獲利年度。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只有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即經營期在10年以上,且從事的行業屬于稅法列舉的10種行業,才能有資格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所得稅籌劃的基本思路
企業在投產經營前,必須充分了解相關稅收政策,使經營期限和所從事的行業達到稅法規定的標準,具備享受“兩免三減半”的資格。按照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期從企業的第1個獲利年度算起。如果企業初期存在虧損的,則以結轉彌補虧損后有利潤的那一年度為第1個獲利年度。一旦確定了獲利年度,則開始計算“兩免三減半”的期限,不論這中間企業是否又發生了虧損。因此,所得稅籌劃的關鍵就是對第1個獲利年度出現時機的適當安排,從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兩免三減半”政策減輕稅負。
一般來說,企業在剛投產經營時,由于規模較小,知名度低,對行業情況不夠了解,常常處于虧損狀態,或者只能是稍有盈利。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知名度的提高,企業的經營業績會不斷提高。企業如果一味追求利潤額,在開始經營后的一兩年就確立了第1個獲利年度,那么,由于生產經營初期企業利潤很小,過早地進入了“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期,可以減免掉的稅額是很有限的,而在以后出現較大獲利年度的時候,卻由于減免期已過而要全額繳稅,這就造成企業的稅負增加。因此,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企業就必須善于安排資金的投入,更加合理地對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籌劃,盡量地延遲獲利的初姑年度。具體來說,如果企業在第1年度將近結束時預測可能出現小額的利潤,或者企業在初期彌補了前期的虧損后發現本期將盈利,但利潤額不是很大,這時企業應擴大費用支出,例如加大廣告宣傳力度、增加產品科研開發費用等,從而推遲獲利年度的出現。這樣不僅可以使企業充分享受以后年度大額獲利的減免優惠,而且前期的這種廣告、科研支出對企業的發展可以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更加有利于后期高收益的獲利,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三、所得稅籌劃實例分析
甲、乙兩外商投資企業均從事電子工業,預定生產期同為16年,兩企業的經營業績見表1和表2.
表1:甲外商投資企業年度盈虧情況表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潤 -50 -40 -30 100 120 200 300
(萬元)
表2: 乙外商投資企業年度盈虧情況表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潤 20 -10 30 -20 80 200 300
從表1和表2中可知,兩家外商投資企業自1995年至2001年的累計利潤總額均為600萬元,但兩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卻不相同。
甲企業是在深入研究了相關稅收政策后,對企業整個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統籌安排。
他們認為,企業投產初期由于產、銷市場未完全打開,規模沒上去,即便產生利潤也不會很大,如果過早獲利,享受的稅收優惠也不會大。于是,該企業選擇了延緩獲利的策略,為企業以后年度獲得大額利潤奠定了基礎,也為企業充分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合法少繳企業所得稅創造了條件。
從表1中的有關數據計算可知,甲企業在1995年,即開始生產經營的第1年出現了虧損,虧損額為50萬元,1996年虧損40萬元,1997年虧損30萬元,1998年當年盈利100萬元,按政策規定彌補1995年至1997年度的虧損后,1998年當年累計虧損額為20萬元。1999年當年盈利120萬元,按規定彌補完以前年度的虧損后盈利100萬元。因此,1999年為開始獲利年度。
根據“兩免三減半”的規定,該企業1999年和2000年兩年的生產經營利潤免繳企業所得稅。2001年至2003年的利潤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樣甲企業在1995年至2001年7年內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為:300×30%×50%=45(萬元)
乙企業未經稅收籌劃,而是順其發展,由于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第1年就盈利20萬元,因而1995年為開始獲利年度,按政策規定,1995年和1996年兩年的生產經營所得免繳企業所得稅,1997年至1999年3年的生產經營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該企業在1995年至2001年7年內累計繳納企業所得稅為:
(30-10十80-20)×30%×50%+(200+300)×30%=162(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分析可知,甲企業在1995年至2001年7年里,比乙企業少繳企業所得稅117萬元,并且甲企業在2002年和2003年仍可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而乙企業則要繼續按法定稅率(30%)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2002年和2003年這兩年的時間里,甲企業的稅負將繼續低于乙企業的稅負。
通常,人們往往以企業的經營利潤作為衡量其業績的主要指標,企業獲利時間越早,獲利后的社會地位就越高。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企業也就千方百計地追求早獲利。但以上的分析恰恰告訴我們,早獲利未必就是企業的最佳選擇。正確把握企業開始獲利的時機,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來降低稅負,對于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才是至關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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