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過一個股權籌劃案例:
原股東在稅收優惠地新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作為其合伙人(LP/GP)。
在標的企業注冊地,將原有股東所持股權,平價或按凈資產價格轉讓至新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
受讓方收購有限合伙企業所持標的公司股權,支付股權轉讓費用至有限合伙企業賬戶。
有限合伙企業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5%-35%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應部分地區可享受稅收優惠,可能是核定征收,可能是財政補貼,如果是核定征收可按照10%應稅所得率,繳納3.5%的個人所得稅,并且取得完稅證明
最后注銷有限合伙企業
等于將25%企業所得稅或20%個人所得稅,籌劃為3.5%個人所得稅。
有其他問題可進一步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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