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的規定:“十九、關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稅?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的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的規定:“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p>
2.對購買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是否有車輛購置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的規定:“一、對購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內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二、本公告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
三、本公告所稱單車價格,以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準。
四、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五、乘用車排量、座位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電子信息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電子信息所載的排量、額定載客(人)數確定。”
3.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但是本月還未開始還貸,首次還貸時間如何填寫?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的規定:“第三條第四款,住房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首次還款日期,填寫住房貸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還款日期?!?/p>
4. 納稅人接受繼續教育的學歷證書在今年領取,學位證明年領取,那么如何填報教育起止時間?哪個時間段可以按照接受繼續教育進行專項附加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的規定:“第三條,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二)繼續教育。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當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
由于文件表述為“學歷(學位)”,因此只要滿足學歷或學位任一條件,均可進行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可按范圍較長的時間進行填報,但最長不可超過48個月。納稅人在不超過48個月前提下可按學位證領取時間確定教育截止時間?!?/p>
5. 個人取得的彩票代銷業務所得,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三條規定:“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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