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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別人代繳本應該由自己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是否違法?
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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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法(稅法)角度看,不違法。納稅義務人沒有改變,與款項來源無關。所謂當事人替對方繳的,仍然是對方繳的,只是當事人給對方出的錢。從民法角度看,這個情況有些復雜,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要具體分析基于何種原因替別人繳款。如果是雙方自愿約定的,則合法。
法律分析
個人所得稅是公司交還是個人交的問題,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個人所得稅一般由支付工資或個人所得的企業或單位代扣代繳,不需要哪些步驟或者手續。按照稅率在當月工資表中代扣,月度申報即可。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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